第 一 章 總 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人民團體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之前身為福澤慈善事業基金會「高雄市良父俱樂部」,
        經八十四
年度會員大會通過改組為合法社團,

        定名為「高雄市模範父親協 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本會以倡導孝道,維護社會善良風俗,發揚固有倫理道德,
        舉辦有益
社會之服務或公益活動,

        並聯誼會員間之情感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高雄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會址設於高雄市前金中華四路
282號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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