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模範父親協會沿革

本會前身為福澤慈善事業基金會「良父俱樂部」,依照政府規定屬於非正式之社會團體,不能對外單獨行文,而且會員捐獻之慈善捐又不准報銷所得稅,尤其該「俱樂部」之名稱,目前已被坊間濫用,如色情餐廳亦到處懸掛「俱樂部」招牌廣為招徠。因此所謂「俱樂部」現已喪失「高尚性」,我們一群不必與之混淆不清,引起社會錯覺,受其影響,損害名譽,降低尊嚴。

鑑於前情,原「良父俱樂部」黃宗吉委員更認為會員既達貳佰之眾,應本樹大分枝,人長自立之習俗,提議積極改組獨立為合法社團,以使名正言順,並發揮團體最大的功能。本案在會長林賢發主持之委員會議及全體會員大會分別討論通過,決定依照人民團體法申請立案為合法社團,以應時代使命。然對於團體之名稱,「懷古者」極力主張仍保留「良父」之名號為宣,但是所謂「良父」者優良父親之謂也,而優良父親並非模範父親,如係模範父親當然是優良父親,因此咸認「模範父親」之格調較為高貴妥善。是嗣又有團體全銜要用「模範父親勵進會」或「模範父親興孝協會」等等之提議,幾經研討,為了平實不誇耀,終於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六日之發起人暨第一次籌備委員會議決議,採納原授名稱「高雄市模範父親協會」予以定名。

關於籌備没立合法社園之工作,係由總務組長黃深山負责推動,依照法令規定,先於民國八十三年一月十八日簽署了四十一位同仁為發起人,並將應備之文件:(一)組會申請人(二)簽署人名冊(三)章程草案(黄宗吉起草)(四)財產備品目錄等於民國八十四年九月十四日向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正式提出人民團體立案申請,幾經主管機關於民國八十四年九月廿六日以(84)高市社局一字第二三八五七號函核准籌備。

    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六日召開發起人及第一次籌備委員會議,公推會長林賢發為籌備主任委員,並修正通過;「高雄市模範父親協會章程草案」四十五條條文(原良父俱樂部章程只有十三條,已不合時代適用),而經費收支預算書及工作計畫書等則於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卅日第三次籌備會議審議通過,並於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卅日假高雄市假國賓大飯店舉行「高維市模範父親協會」成立大會,依法完成合法社團立案程序。並獲高雄市政府社會局頒發高市社局一字第一八五○五七號人民團體立案證書。

本會既成立為一個合法之人民團體,今後可以「法人」身分依法對外行文,亦可以此正式社團名義公然推行倫理道德,與孝行善之文化教育,以服務人群,貢獻社會;而會員之間相互砥礪,群策群力,精誠團結,互助合作,謀取共同福利,並促進會務之發展,期能成為最健全之社會團體,廣惠群益,謹此為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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